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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资发[2017]20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6-27
实施时间: 2017-6-27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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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6月27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促进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27号)等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资委和委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考核要求,细化考核目标,优化考核流程,规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目标导向。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根据企业战略定位,突出发展质量,注重运营效率,加快转型升级、防范经营风险,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点目标。
  (三)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结合新疆地域特征,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要求,建立完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构建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协调,发展速度和质量效益相统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分层分类考核
  第四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五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对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民生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和服务自治区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自治区战略、保障经济运行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八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分类考核指标。
  第九条 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经国资委授权由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依据同国资委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分解考核指标,明确目标责任,严格业绩考核。上述工作开展前,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国资委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二条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原则上考核目标值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以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为基础,综合其他因素、行业对标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为基础,综合其他因素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考核时间周期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权重;
  (三)双方权利和责任;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根据本办法和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经营实际,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国资委在综合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三)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根据国资委提出的考核基准值,提出本企业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审核确定。
  (四)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国资委审定的考核目标值,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通过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方式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重组,以及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财务决算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依据经中介机构审核、国资委认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及相关处室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国资委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上市融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吸纳就业、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资委重大决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实效的,给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加分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数据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定不力,执行国资委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部署不力,全员业绩考核开展不力,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报批有关事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无故拖欠工资及社保等,以及国资委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国资委对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新国资发[2013]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2.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年度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业绩考核。
  (一)商业一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为商业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设置2项,主要为:利润总额(业绩利润,下同)、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核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a)经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出,调增业绩利润;
  (b)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较上年的增量,调增业绩利润;
  (c)经国资委批准的大额公共服务性捐赠支出,调增业绩利润;
  (d)非经常性收益调减业绩利润。非经常性收益指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特殊并具有偶发性特点的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有针对性地设置2-3项,具体由国资委根据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3.指标权重。基本指标权重70%,其中:利润总额权重30%、净资产收益率权重40%;分类指标权重30%。
  (二)商业二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
  1.基本指标。设置2项,一般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也可结合企业实际选择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利润总额指标的核定因素与商业一类企业一致。
  2.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设置2-3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或特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能力、社会责任等方面指标。
  3.指标权重。基本指标权重50%,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权重50%。
  (三)公益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财务性指标和工作性指标。
  1.财务性指标。一般设置2项,主要从成本费用控制、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选择考核指标。
  2.工作性指标。主要考核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一般设置3-4项。服务数量指标根据企业不同特点设置2-3项;服务质量采取引入社会评价方式进行考核。
  3.指标权重。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占比70%,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占比40%,服务质量指标占比30%。
  二、年度考核计分
  (一)计分规则
  1.年度考核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加减分封顶。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3.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时,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无论是否完成目标值,均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4.考核指标完成值达到同行业国有企业优秀水平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二)分类计分方法
  1.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70分,其中:利润总额30分、净资产收益率40分。
  (a)利润总额计分:企业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b)净资产收益率计分: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额度分档加减分。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在1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每提高或降低0.6个百分点,加减1分;1亿元-10亿元(含)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5个百分点,加减1分;10亿元-50亿元(含)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50亿元-100亿元(含)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3个百分点,加减1分;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国资委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净资产规模划分。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绝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2次,加减1分。
  2.商业二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0分,其中:利润总额20分、净资产收益率30分。选择其他经济效益指标的,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可量化指标,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不可量化指标,完成目标值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在考核指标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
  3.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财务性指标考核得分+工作性指标考核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财务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工作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70分,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基本分40分,服务质量指标基本分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相同。
  (三)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在对企业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数值在1-1.3之间。
  计算公式为:
  Y=25%×z+30%×q+20%×r+15%×y+10%×g,其中:
  Y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系数;
  z为资产总额系数,z=0.9998Z0.0426,Z为企业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q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系数,q=1.0654Q0.0434,Q为企业本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单位:亿元);
  r为利润总额系数,r=1.0709R0.0428,R为企业本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千万元);
  y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系数,y=1.0456Y0.0502,Y为企业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单位:亿元);
  g为在岗职工人数系数,g=0.7971G0.0497,G为企业本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单位:人)。
  (四)奖惩
  1.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加分内容,视情况加1-10分。
  2.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扣分或降级内容,视情况扣1-10分或直接降级。
  三、晋级要求
  (一)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值,不得进入A级;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值但仍处于亏损状态,不得进入B级。
  (二)商业二类企业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三)企业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B级。
  四、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紧密挂钩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5+0.3×(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1.8;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8-2。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任期目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业绩考核。
  (一)商业一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商业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设置2项,主要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营业总收入之和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该项指标时酌情予以调整。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设置2-3项,按照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分类指标确定方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5%、总资产周转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30%;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商业二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
  1.基本指标。指标设置一般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也可结合企业实际选择相关指标。
  2.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按照商业二类企业年度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设置方法确定。
  对任期无法量化考核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的,可选择反映企业成本费用控制、资产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指标考核。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总资产周转率权重15%;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权重40%;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三)公益类企业
  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性指标和工作性指标。
  1.财务性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主要从国有资本保值、成本费用控制、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选择确定相关指标。
  2.工作性指标。结合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权重55%,其中:服务数量指标权重30%,服务质量指标权重25%;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任期考核计分
  (一)计分规则
  1.任期考核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加减分封顶。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3.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时,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无论是否完成目标值,均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4.考核指标完成值达到同行业国有企业优秀水平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二)分类计分方法
  1.商业一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5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5分,总资产周转率20分。
  (a)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b)总资产周转率计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超过或低于0.3次,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绝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2次,加减1分。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15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6分;每得一次B级得5.5分;每得一次C级得5分;每得一次D级得4.5分;每得一次E级得4分。
  2.商业二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基本分值45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总资产周转率15分。选择其他相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计分
  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基本分值4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年度计分规则相同。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值15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3.公益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任期财务指标得分+任期工作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财务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分类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2)工作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5分,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基本分值30分,服务质量指标基本分值25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年度工作任务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分值为15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三)任期业绩考核系数
  任期业绩考核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四)奖惩
  1.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加分内容,视情况加1-10分。
  2.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扣分或降级内容,视情况扣1-10分或直接降级。
  上述内容已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了加分、扣分和降级处理的,不再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加分、扣分和降级处理。
  三、晋级要求
  (一)商业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得进入A级。
  (二)任期考核最终综合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进入B级。
  (三)企业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B级。
  四、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紧密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
  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0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05;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05+0.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5-0.15;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5+0.1×(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5-0.25;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25+0.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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