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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新国资发[2017]47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27
实施时间: 2017-11-2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职工持股、投资、MBO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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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等文件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开展员工持股工作时应遵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是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所属二级及以下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10%以上,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为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入股范围
  试点企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业务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方式
  试点企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
  试点企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非上市公司以增资扩股形式实施员工持股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方式,但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引入战略投资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制同步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其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并按照同股同价原则与其他非公资本实际入股价格一致,且不得低于净资产评估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预留股权的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股权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持股员工发生须转让个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又未能按期转让的,停止其行使股东权利,具体处置方式由企业在公司章程、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五、实施试点工作
  (一)试点企业数量。自治区在区属及各地州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二)确定试点企业。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见附件。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四)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确定为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员工持股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自治区国资委。
  (五)试点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六)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六、组织领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区属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7年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
  申报流程
  附件
  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申报流程
  一、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申请试点的,按照出资管理关系逐级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委托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申请试点的,还应经委托监管单位书面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国资委。
  (二)自治区区属其他企业各级子企业申请试点的,按照出资管理关系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在审核材料基础上转报自治区国资委。
  (三)各地州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国资监管机构申请,经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国资委。
  (四)自治区国资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申报材料
  (一)员工持股(框架)方案
  1.企业现状,包括历史沿革情况;
  2.资产状况及股权结构情况;
  3.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情况;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业所处行业和领域的情况(含企业与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情况);
  5.企业财务状况(含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6.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持股原则、持股范围、出资方式、持股方式、持股比例、股权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
  (三)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各地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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