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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资发[2016]3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5
实施时间: 2016-4-5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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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16年4月5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战略规划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明确未来一定时期内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编制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战略规划的目标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方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有利于突出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充分体现企业分类特点和产业特征。
  (二)营利类企业的战略规划,主要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功能类企业的战略规划,主要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公益类企业的战略规划,主要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
  第五条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五年及以上)、三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编制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突出企业核心理念、愿景、使命、价值观、发展战略;企业编制三年规划,应按照中长期规划明确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的特点,突出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三年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进行年度分解,突出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现状总结、内外部发展环境分析、对标分析;
  (二)企业定位及愿景、发展思路、组织框架;
  (三)目标体系,主要包括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行业地位及业务指标,战略及重大专项任务指标,投融资规模指标,股权结构指标,创新转型指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及提质增效指标,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成本、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
  (四)核心业务规划、实施步骤和重大项目;
  (五)专项规划及实施步骤,包括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行业进退、股权结构优化、人才、品牌、海外战略、投融资等规划;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企业战略规划编制程序:
  (一)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编制、论证和决策程序;
  (二)由专门机构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战略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
  (三)充分听取出资人机构意见,邀集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战略规划草案进行论证,依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四)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审定;
  (五)企业战略规划经审定通过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战略规划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一)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战略规划论证审批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机构的决议等;
  (三)其他说明文件或补充材料;
  (四)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投资计划报自治区国资委,三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执行情况总结于上一规划期最后一年12月底前报送。
  第九条 企业战略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监控评价。
  (一)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的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参股企业中自治区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和监事,要监督企业根据备案的战略规划组织实施;
  (二)企业在实施战略规划过程中,要制定年度计划,每年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对比评价一次;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情况对战略规划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战略规划的调整原因等情况和每年的实施情况存在偏差情况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并于年底前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三)监事会、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改革发展处可共同组织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战略规划的评估,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四)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战略规划进行备案和事后评价管理;
  (五)自治区国资委将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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