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43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冢税务局: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提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按年席位费l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l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及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以上基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 赣国税函[2009] 2008/1/1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大财法[2006]64 2006/11/2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 金地税政[2005] 2005/8/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所得 辽国税函[2001] 2001/3/28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函[200 2009/3/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 2005/12/23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5/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 渝财税[2010]46 2010/5/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 桂地税发[2003] 2003/9/8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 浙嘉地税二[200 200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