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0
实施时间: 2016-1-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8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国有企业分类监管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与市场属性相结合。服从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兼顾企业核心业务、长远发展和行业特点,突出市场属性,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定位。
  (二)监管共性与企业个性相结合。满足国有资产监管的普遍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征和企业特点,在具体措施上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监管与增强活力相结合。严格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重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的监督作用,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方式,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四)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科学确定企业分类,保持企业类别相对稳定,根据政府发展战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变化和企业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企业分类。
  二、功能类别
  (一)基本类别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出资企业当前实际、发展方向和市场属性,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
  1.商业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资源配置、产品和服务高度市场化。
  商业二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资源配置和业务发展体现政府战略意图。
  2.公益类企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的企业。
  (二)功能定位
  1.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实行市场化运作,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商业一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兼顾社会效益,按照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发展业务,融合各类资本,推进整体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成为同行业中有较强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公众公司。
  商业二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实现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战略意图,力求经济效益与特定功能有机统一。具备条件的逐步转变为商业一类企业。
  2.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核心,兼顾经济效益,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成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服务质量优良的企业。
  三、方法程序
  (一)分类方法
  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各级政府要求、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重点从战略定位、功能作用、发展目标和市场属性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结合企业基础条件、行业特点、核心业务等因素,作定量分析,界定企业的功能,确定企业的类别。
  对跨类经营的企业,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可选取企业资产、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按照明确功能、突出主业的原则分类。
  2.整体分类与分层分类相结合。依照分类原则和要求,先确定集团整体类别,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由集团母公司对所属企业再分类。
  (二)分类程序
  1.存续企业。由企业根据本意见确定其整体类别,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审核并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2.新设企业。由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功能作用等在设立时确定企业类别。
  3.企业类别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各类企业划分类别后,要按照其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原则上在企业董事会一届任期内不作调整。因企业主营业务等发生改变或政府战略安排确需改变类别的,由企业申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监管重点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类企业均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市场属性,服从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并逐步优化,持续完善。
  (一)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企业上市和整体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规范实施员工持股。公益类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推行股权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公共事业。
  (二)大力推动产业优化发展。商业类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整合重组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创新驱动,持续推进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和产业布 局,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向符合国有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在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公益类企业要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公共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国有资本要加大对公益类企业的投入,推动企业在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三)加快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推进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和党委会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
  (四)全面建立经营责任制度。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层层落实国有资本经营责任。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分类实施差异化定责考核。商业一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建立以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为重点的经营业绩责任考核制度;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地方发展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完成情况等功能性业务的考核,并根据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推动企业逐步向商业一类转变。严格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管理和目标考核。公益类企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建立以发展目标、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为重点的经营业绩责任考核制度,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着力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商业一类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匹配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主要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及资本回报水平确定。商业二类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匹配、与承担和完成特定功能任务情况相结合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功能性业务完成情况确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公益类企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建立与运营规模、服务范围、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相匹配,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和相同或相近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员工收入的分配机制,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主要依据发展目标完成、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水平提升等因素,参考公众满意度确定。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把握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有序开展工作,为分类推进国有企 业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二)强化统筹协调。企业分类监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中要统筹好政府意图和企业意愿、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与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企业分类既要服从国有资本战略导向,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和复杂性,统筹策划,协调推进,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修订或重新制定推动企业分类监管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在重组整合税收优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公益事业投入等方面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制度和物质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 国资厅发改革[2 0001/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 川财资[2022]19 2022/3/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证发[2021]4号 2021/1/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 晋政发[2016]21 2016/4/25
关于做好20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0]129号 202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国资发[2016] 2016/9/19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7]24号 2017/8/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个体 2020/3/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 晋政发[2014]38 2015/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 厦国资企[2017]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