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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0
实施时间: 2016-1-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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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
  (一)准确把握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强化监管与增强活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通过调整、精简、优化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建立适应我省实际的国有资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快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二)明确职能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依法履行制定或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选择与考核企业管理者、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切实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
  (三)转变监管方式。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模式和新办法。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改变行政化监管方式,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企业章程管理,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各组成部分及党组织的权利义务,推动企业依法、依章程运营。加强企业战略引导,完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办法。强化对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流转环节中流失。强化对企业财务及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及时发现财务风险,保持企业平稳运行。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企业,在产业引导、运行机制、考核体系、收入分配和激励约束等监管重点上实行差异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以重大决策为重点开展事前监督,以重大财务事项为重点开展事中监督,以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事后监督。积极探索出资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国有资本运营情况,推进国有资本运营透明规范。
  (四)健全监管体系。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健全完善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监管工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各州、市、县、区要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打造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专业化国有资产监管队伍。
  二、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五)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积极稳妥地将主业突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竞争力较强、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企业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的划转或注入资金,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开展资产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持有的国有资本为运营对象,通过资本运作,改善国有资本分布结构和质量。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省属企业开展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根据实际推行情况,适时选择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政府直接授权试点。
  (六)探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模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依法规范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融资、资本整合,培育发展云南优势产业,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分布和结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七)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战略方向、董事监事选派、管理者选择、预算决算、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提出资本回报要求并进行考核评价,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关键环节和资本流动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运营安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经营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健全完善管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资本运作制度体系,优化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机制,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资本回报要求,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八)维护国有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授权,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持股比例履行所出资企业的股东职责,享有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管理者选择等权利,依法维护出资企业独立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国有出资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专业化经营,着力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市场化运作能力和企业创新能力,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三、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九)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合理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的支撑作用、在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中的引领作用、在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和在基础建设、改善民生中的主导作用。着眼国有资本功能发挥和整体效率提高,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支撑力和带动力的重要行业,更多投向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符合国有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合理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十)推进企业整合重组。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作用,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对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支持、加快培育,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发展规划及全省产业发展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推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的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整合重组一批企业。加快调整不符合我省发展要求的产业和行业,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千方百计处置“僵尸企业”,清理退出一批国有企业。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国有资产,为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以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目标,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完善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创新体系,加强创新性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突破和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推进企业合理控制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强化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管控模式。培育一批引导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撑跨越式发展。
  四、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十二)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
  (十三)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以产权基础管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和企业重大事项为重点,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加快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财务监督、资产统计、产权管理、薪酬管理等管理制度。适时出台《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理顺体制,激活机制,统一管理规则,建立统一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十四)健全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保障机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安排和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建立覆盖全部经营性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征缴工作,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准确把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与重点,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在改革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导向功能。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把握正确方向,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研究处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重大事项,为做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提供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十六)明确责任。各级政府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改革目标,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
  (十七)协同推进。各地各部门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中,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把握工作重点,注重统筹协调。削减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行政性配置资源事 项,完善配套措施,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条件。要进一步强化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考核,优化考核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工作动力。
  (十八)营造环境。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国有企业退出等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依法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促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公布改革措施和改革进程,建设阳光国企、阳光国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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