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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0
实施时间: 2016-1-10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6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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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中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党的重要理论创新,也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路径,各级政府要加深认识,毫不动摇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立足于国有资本功能和整体效率的最优化目标,对国有资本进行重组整合、战略投资和创新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要削弱国有经济的地位,而是要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正确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和各类非公资本按照市场化、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资本融合,可以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吸引和调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通过发展混合所制经济来增强国有企业资本实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换国有企业经营和治理体制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正确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向
  (四)坚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坚持市场化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始终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引导,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对具备条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六)坚持规范运作保护产权。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杜绝 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七)坚持分类分层改革。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在分类上,对在我省经济发展中起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商业类骨干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保持控股或相对控股;引导好少数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分层上,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探索在集团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推进发展混合所制经济的重点
  (八)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和整体上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和整体上市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上市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利用已有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资本,不断增强上市公司实力,做优做强上市公司。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
  (九)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向非国有资本开放重点项目投资,新的投资项目和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项目或公益类项目,非国有资本可以参股或控股;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项目,属于自然垄断的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属于竞争性环节的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项目。
  (十)支持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优势互补的原则,通过股权投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作用,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非国有市场主体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十一)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途径和形式。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四、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二)依法保障有关利益主体权益。平等保护各投资主体权益,各投资主体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享有知情权和表决权,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要充分保障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防止化公为私和逃废金融债务。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三)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
  (十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国发〔2015〕54号文件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 级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重组涉及公共管理事项的,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五)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根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依规决定企业重大事宜,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明确职业经理人责任、权力和义务,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六)切实加强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严肃纪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加强监管、依法办事,严禁任何人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避免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结合本地本部门本企业实际,研究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执行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负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改革进程的稳妥、规范、有序、协同推进。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优化政策环境,建立由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协调机制,深入研究、细致讨论,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制定并落实好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工商服务、财税支持、资产处置、产权流转、土地使用权处置及变更、金融服务等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积极性。
  (十九)加强党建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要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舆论环境。国有企业要重视改革中职工关注的重要问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优势,参与做好沟通政企、凝聚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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