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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川国资委[2017]33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2-18
实施时间: 2017-12-1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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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就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开及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不得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省属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四、主要任务
  1.明确公开内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简介、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要人事变动,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严格规范程序。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3.加强保密审查。重视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4.开展风险评估。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完善公开渠道。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门户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省属企业本级及二级企业应建立门户网站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加强企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制订管理制度,配备工作人员。企业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4.注重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
  5.严格监督问责。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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