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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资分配字[2017]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10
实施时间: 2017-4-10
法规类型: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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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等政策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桂财企[2016]31号)精神,现就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
  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发人才活力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有利于加快动力机制转换,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质增效。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把握政策机遇,推进工作落实。
  各企业应将《暂行办法》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子企业探索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各监管企业要认真组织规划发展、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对照实施条件科学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激励方式,严格确定激励对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监管企业及所属科技型国有企业拟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在实施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二、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
  各企业要准确把握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内涵,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一)明确激励政策导向。各企业要以推动形成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所属企业科技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业范围、激励对象和激励方式,建立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及《广西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
  (二)科学选择激励方式。各企业应当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从所属企业规模、功能定位、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等实际出发,结合配套制度完善情况,合理选择激励方式,优化薪酬资源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三)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各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要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要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从企业人才激励现状和用工市场化程度出发,建立健全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个人业绩的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按照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执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股权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从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出发,个人激励水平应当合理适度,确保激励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同时,股权激励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规定要求。
  (四)严格规范制度执行。各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兑现办法,加强对授予、行权等事项的管理。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实施项目分红激励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评估及收益分红等财务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与激励对象约定情况实施激励。
  三、全面加强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组织管理
  (一)建立管理工作机制。自治区国资委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所监管企业做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除承担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方案审批外,主要侧重政策指导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企业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各企业及所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实施激励方案。
  各企业及所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拟订均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各企业及所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应由外聘律师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企业应当将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按照桂财企[2016]31号文件的要求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自治区国资委将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责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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