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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6]3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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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了《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晋政发[2015]60号)。201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8号)。根据相关调整,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附件: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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