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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资考核[201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8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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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6年1月18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等)、监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以目标考核为主的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正确考核导向。按照管资本为主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防范经营风险,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职权,实行分层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职务任免和调整挂钩。
  第二章 分层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和经营管理评价。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根据企业所处不同行业、发展阶段、管理短板,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的分类考核指标,提高考核针对性。对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考核采取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及管理短板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第八条 对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的考核,以支持全省经济发展为考核导向,在保证合理的资本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和全省经济运行、发展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第九条 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的考核,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功能性质和类别,合理确定企业资本回报和保值增值率水平,适当调整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
  第十一条 有序落实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考核权。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董事会依据和省国资委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分解考核目标,与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业绩合同,严格业绩考核。上述工作,董事会事前应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对已获授权落实董事会考核职权的企业,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逐步强化对董事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应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任期业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及目标,报省国资委审核。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出相应的年度考核目标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董事会规范运行情况,确定董事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企业应对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考核,签订业绩合同,明确业绩目标和奖惩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适度拉开差距。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基准值可适当下浮。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挂钩。
  第二十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五)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同企业沟通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后确定。
  (三)省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并于责任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各年度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预计各年度研发投入情况、预计各年度重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达产达效情况报送省国资委。每年4月30日前,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并于责任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和年度主要生产经营举措报省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
  (四)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稳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确认。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考核评价系数,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年度、任期考核评级系数相联系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综合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予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省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职务调整或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六)严重违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
  (七)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因筹建、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所出资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依据相关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印发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2]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提升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年度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考核利润。考核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可视同利润调整的因素,但应扣除当期收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而处置企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以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计算公式为:
  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改革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支出费用,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审核,可部分或全部视同考核利润。
  2、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3)。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和功能任务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短板”的指标构成。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市场占有、成本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投融资能力、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考核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70分,其中考核利润30分、经济增加值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3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50分,其中考核利润20分、经济增加值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考核利润10分、经济增加值1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70分。
  二、分档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一)省国资委主导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基准。
  省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二)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年度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近两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相关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三)分档设置基本指标目标值。
  基准指标目标值分别设置三档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
  第一档:目标值超过较好值,增幅高于监管企业预期整体增长幅度,且考核利润和经济增加值目标必须为正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必须大于100%。较好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两者中的较高值。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下同),但低于较好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利润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得分-考核扣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考核利润指标计分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考核利润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1、考核目标处于第一档(即目标值高于较好值):
  (1)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及以上:
  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以上,完成指标即得满分;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及以上,且目标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加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指标即得满分,并可获得额外加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1%加0.5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2)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于10%:
  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于10%,完成指标即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6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2、考核目标处于第二档(即目标值超过基准值但低于较好值):
  (1)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低于较好值:
  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低于较好值,完成指标得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的4%,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7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2)目标值低于上年,但高于基准值:
  目标值低于上年,但高于基准值,完成指标得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的5%,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8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3、考核目标处于第三档(即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幅度不超过10%(不含)时,完成指标得满分的80%。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6%,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9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1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幅度超过10%(含)时,完成指标得满分的80%。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7%,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1分。
  当-1000万元﹤实际完成值﹤1000万元时,以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0万元视为低于1个百分点计算。
  (二)经济增加值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当目标值超过较好值的10%及以上,且增加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时可获得额外加分,最多加5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规则同考核利润。
  当-1000万元﹤实际完成值﹤1000万元时,以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0万元视为低于1个百分点计算。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均为1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且大于(等于)100%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等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即9分。以9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80%,即8分。以8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
  (四)分类指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50分、70分。
  分类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9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20%。
  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五)年度经营管理评价
  省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分值10分,经营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
  1、企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决策失误的,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等,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五、严格确定考核等级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
  1、任一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不论完成情况如何,不得进入A级。
  2、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小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4、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5、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在省委、省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降级处理或者直接定为D级。
  六、计算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7—2;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3—1.7;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3;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考核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无论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考核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5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3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4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4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二、合理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
  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或任期内进行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且对任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或调整考核目标。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经营管理评价得分-考核扣分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2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且大于100%(含)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6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等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80%。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6分。
  (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1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6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3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6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3分。
  (三)分类指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40分、50分。
  分类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9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20%。
  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四)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分值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4分。
  (五)任期经营管理评价
  省国资委对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任期经营管理评价,分值10分,经营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
  1、企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决策失误的,视情况扣减0.5—2分。
  2、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视情况扣减0.5—2分。
  五、严格确定考核等级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低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较上一任期下降、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的企业除外)。
  3、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降级处理或者直接定为D级。
  六、计算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9+0.1×(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1;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7—0.9;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0.2×(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0.7;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附件3: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需要,推进监管企业加快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价值管理水平,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其中,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
  二、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
  按照“重要性、战略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充分结合新形势对经济增加值考核优化调整的新需求,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突出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更加重视战略投资和长远回报。
  (一)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为鼓励科技创新和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准确归集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资源类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可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视同利润调整项。为鼓励企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改革改制工作,对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改革改制、处理遗留问题等有关费用,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认定,可部分或全部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
  (四)资产处置收益。即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而发生的处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资产产生的收益。
  (五)平均在建工程。为鼓励可持续发展投入,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企业在考核年度已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在建工程”,应按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调整计算。
  三、差异化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充分考虑监管企业资本结构、融资成本差异,坚持功能分类考核原则,合理确定企业的资本回报要求。突出资本成本属性,强化资本纪律,提升资本回报水平;突出提高发展质量,引导企业做强主业、控制风险、优化结构。
  (一)股权资本成本率结合企业功能分类和国债利率水平差异化确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为5.5%;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为4.1%。
  (二)债权资本成本率体现合理负债水平,引导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债权资本成本率根据企业实际水平确定。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
  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平均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工业企业和75%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2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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