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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湖北省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 鄂国资分配[2012]3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9
实施时间: 2012-2-9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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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出资企业:
  为规范湖北省出资企业(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促进省出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省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组成。
  1.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在出资企业任职的基本报酬每年度不超过4万元,由省国资委根据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退休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的基本报酬,由任职企业根据标准划拨到省国资委指定的专用帐户,由省国资委统一支付。从出资企业和省直机关在职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企业不支付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在年度内分两次支付,6月底支付50%,年底支付50%。
  2.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给予1000元会议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给予600元会议津贴。
  二、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所需办公费用,按照任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实报实销。
  三、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交通、住宿等差旅费享受任职企业副职标准,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其费用由委派企业报销。
  四、外部董事报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报酬和待遇外,任职企业不再向外部董事支付其他报酬。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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