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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资规[2013]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28
实施时间: 2013-2-2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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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资委
  2013年2月28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并列入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积极探索分配制度创新,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三)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省国资委签订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二)制定了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依法纳税。
  (五)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企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奖励收入和股权激励收入四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企业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类型等综合因素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基薪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采用经审计并通过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基薪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七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次确定。具体规定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规[2011]9号)执行(绩效薪金计算公式见附件2)。
  第八条 奖励收入包括特别贡献奖和任期奖励,特别贡献奖是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作出特别贡献的奖励;任期奖励是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完成考核目标优良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省国资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明确,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其经营者可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按《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3号)执行。
  第十条 每年4月,根据财务决算数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和国资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包括奖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的初步意见,省国资委组织人员进行具体审核,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下达企业负责人年薪结算批复。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正职薪酬系数为1,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系数为0.6~0.8,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经过严格考核确定,合理拉开差距。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发放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审核。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按上年基薪水平按月预付,绩效薪金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提取,分期兑现。其中:企业负责人正职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40%存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审计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基薪中由企业代扣代缴,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基薪的预付情况;企业职务消费制度建立及经营者职务消费情况;企业职工工资的增幅情况;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及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在省国资委审核批复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企业按本办法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必须与本企业经营效益、职工工资增长相适应,负责人薪酬的增幅要做到“两个低于”:即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增幅,低于本企业的利润增幅。同时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倍数差距,不得突破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纳入省国资委统一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在子公司兼职取酬。企业副职经省国资委批准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确需在子公司领取薪酬的,其薪酬水平按照母企业的薪酬水平执行,超过母企业薪酬水平的,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按任职时段核算当年薪酬;企业负责人离岗或退休后,企业不得再为其发放薪酬;企业负责人调离企业后应按组织规定的时间转移工资关系,如工作调离原岗位后经组织明确工资关系仍需留在原单位的,企业只为其发放基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行年度薪酬制后,除省国资委批准同意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过节费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市(县)以上政府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由企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认真遵守省国资委制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将职务消费的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企业负责人的通讯费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在年度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不得超标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不得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性损益同比由盈转亏或年度经营性损益增亏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次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只能领取基薪,基薪水平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D、E级的,相应扣减其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方式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规[2011]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年薪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超提超发的,除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自定薪酬的,除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金。受刑事处分的,全部扣减其绩效和奖励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者,其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签定合同予以确定,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评价标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改革重组服从组织调配到困难企业任职并经组织考核称职(合格)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予以确定过渡期薪酬标准。
  第三十条 对因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交流轮岗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按《关于出资企业领导人职务调整后年薪确定的暂行规定》(鄂国资企领[2010]404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与省国资委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出资企业,其负责人的薪酬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度省出资企业负责人年薪结算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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