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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资财监[2012]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5
实施时间: 2012-12-5
失效时间: 2017-12-4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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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受托管理的国有法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聘任、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总监对出资人(股东)和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具备有关条件的财务总监,可作为外部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已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原则上不再确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六条 财务总监为派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并对企业及其再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企业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按职责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二)掌握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有会计或财务、审计、金融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有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型企业的中层正职;
  2.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主审工作5年以上。
  (四)初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条件优秀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
  (五)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省国资委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财务总监因任职期满、退休、辞职、停职、免职以及交流任职等原因需要从所派驻企业离职的,要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控体系,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落实财务战略,有效配置、管理财务资源;组织制定企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监督制度有效执行;完善企业财务内控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出资人权益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编制并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即时预警和监控,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落实企业年度决算和财务绩效考评工作。
  (二)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对企业及权属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督,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与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以及考核目标等相互匹配,使财务预算与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筹资和投资)相衔接,持续推进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
  (四)改进和优化企业资金管理体系。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资金收支情况;推行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组织实施企业投融资计划;推进企业拓宽筹资渠道、创新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
  (五)建立企业集中统一的财务信息化系统,推动财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融合,提升企业财务信息化水平。
  (六)参与企业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兼并联合等资本运作事项,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决策,提出财务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决策支持和价值创造职能。
  (七)组织研究、设计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交易结构,依法合理纳税。
  (八)协调企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关系,维护企业利益。
  (九)知悉和参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财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企业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对其中涉及财务问题的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审核企业报送省国资委的以下材料时,如无不同意见,应进行审核签字;财务总监认为有必要或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
  (四)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五)对外捐赠方案;
  (六)投资事项涉及资金筹集及效益评价等财务事项;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产权登记事项;
  (九)产权处置事项;
  (十)国家资本金管理事项;
  (十一)股份制改造事项;
  (十二)重大融资事项;
  (十三)对外提供大额担保事项;
  (十四)工资总额预算、预算调整和清算;
  (十五)省国资委要求财务总监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有建议权,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对企业向权属单位委派(推荐)的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一)对规定的联签事项进行联签;
  (二)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报告;
  (三)省国资委或企业董事会授予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六条 联签制度,是指企业在执行内部财务决策过程中,涉及公司重大资金支出、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联签制度,对需要财务总监联签事项的内容及流程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十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债务重组、资产抵押(质押);
  (二)大额资金的支付;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支付;
  (四)向境外汇出资金;
  (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六)其他非经营性支出;
  (七)企业董事会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二十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省国资委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企业决策程序;
  (五)财务总监认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联签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需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不得拒签,有不同意见的,应按本办法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规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
  (一)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半年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等。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于半年度终了20日内报省国资委。
  (二)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全年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年度述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财务总监在履职时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提交的报告:
  (一)财务总监参与审议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的;
  (二)应当由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拒签后,企业仍组织实施的;
  (三)发现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四)发现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审签但未报送审签的有关事项;
  (五)财务总监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审核意见不一致或拒签的原因,财务总监本人的意见、建议、拟采取的措施等。在上报省国资委的同时,应根据报告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决策管理权限,分别报送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专项报告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对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重大事项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的,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情况,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聘任与任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省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期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在省管企业范围内对财务总监进行交流轮换。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相关待遇按照派驻企业副职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务,或在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
  (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以本人名义或亲属名义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和集资;
  (五)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到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任职;不得到有近亲属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以及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企业任职。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监事会沟通机制,充分交流企业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务总监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章 考核与薪酬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为一个会计年度,任期考核为一个任期。
  第三十九条 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坚持注重工作业绩,公开公正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 财务总监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是:
  (一)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二)企业执行和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三)保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情况;
  (五)重大事项监管情况;
  (六)联签工作履职情况;
  (七)工作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考核、派驻企业考核和财务总监年度综合测评三部分组成。工作业绩考核满分100分。
  省国资委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评分,主要采取财务总监工作述职的方式进行。基本分100分,按照50%的比例计入工作业绩考核得分。
  派驻企业的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在派驻企业进行,由企业领导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分,基本分100分,按照30%的比例计入工作业绩考核得分。
  财务总监年度综合测评根据财务总监在省管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测评中的得分确定。财务总监综合测评得分=财务总监在省管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测评个人得分/派驻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测评中的最高分×100。按照20%的比例计入工作业绩考核得分。
  第四十二条 财务总监考核实行特别加分和减分制度。对于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经省国资委确认,给予特别加分奖励,每一考核年度最高加分可达20分;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给予减分。
  第四十三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得分由工作业绩考核得分、特别加分和减分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95(含)分以上为优秀,80(含)分-95分为良好,70(含)分-80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派驻企业年度内在财务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财务总监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四条 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为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考核结果,并保留对以前年度考核的追溯权,根据具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与薪酬和聘用挂钩,并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其薪酬由省国资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从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并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发放。
  第四十七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金构成。基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金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分期兑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企业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制衡有效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按照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知财务总监参加(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委派权属企业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选聘、调整和奖惩应事前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须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及时送财务总监进行联签。对财务总监拒签的事项,企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必须办理的,可以组织实施,但因此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采取网络化办公或通过电子信息化手段处理日常事务的,应当赋予财务总监相应权限。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合省国资委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对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财务总监任职企业发生以下事项的,对其实行责任追究:
  (一)所签署的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严重失真,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遗漏的;
  (二)对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未尽职提出意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不健全,未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追溯调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薪金、解聘、职业禁入等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权属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制定权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国资委原制定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企干[2005]1号)、《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鲁国资考评[2006]11号)、《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鲁国资考评[2006]15号)、《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鲁国资考评[2006]19号)和《关于调整完善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国资考评[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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