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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11
实施时间: 2018-1-11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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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安徽证监局
  2017年1月11日
  安徽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意见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充分调动我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充分利用我省系统推进全面改革创新的有利时机,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内部创新发展动能,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员工持股改革经验。
  (二)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三)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五)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国有企业在推进整体上市、核心业务上市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国有创投类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省属企业一级公司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出资方式。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员工持股改革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载明。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非上市公司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在企业内部股权流通平台封闭运作。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后续激励机制。企业可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后续员工激励和新进入人才持股。员工因工作业绩表现良好而晋升或新进入人才符合持股条件的,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相应岗位职级的持股份额增持或新持股权,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试点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五)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不得承诺持股员工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六)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五、试点工作实施
  (一)试点企业数量。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底期间,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5-10户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二)试点企业确定。各市和省属企业要切实做好试点企业筛选和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应包括拟试点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基本情况,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委会构成情况,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企业员工总数、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情况,企业内部管控体系建设情况,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按本意见拟定的员工持股初步方案等。省国资委协调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在审核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户,开展一户”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名单,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纳入范围的试点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具体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四)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各市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各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实施,同时抄报省国资委;省属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实施。
  (五)试点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有关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六)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六、组织领导
  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各市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要定期指导检查试点企业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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