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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取消、调整部分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资[2015]6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8-10
实施时间: 2015-8-10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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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省国资委在已公布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取消、调整部分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省属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审批事项,下放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二、取消关于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批事项,由各级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办理。
  三、取消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报省国资委备案事项,由各级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取消关于省属企业主业投资项目的备案事项,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自主决策,相关决策文件抄送省国资委。其中,由两户以上省属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且拟投资项目属于控股股东主业的,由项目公司股东会研究决策。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仍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主业的确定,以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为准。
  五、取消关于省属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审批事项,下放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改革改制方案需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省属企业子公司名单的通知》(苏国资[2015]5号)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因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导致国有控股性质改变的,仍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批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抵触的部分继续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及时做好配合衔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省国资委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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