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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资[2017]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5-18
实施时间: 2017-5-18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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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深化省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一)基本原则。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坚持职工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以效益为导向,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逐步建立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符合企业承受能力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年度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同时结合其他因素编制,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下达。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应按照工资总额年度增幅一般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要求,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以下几类情况不列入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据实列支,主要有:一是纳入年薪制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二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三是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四是市场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的薪酬;五是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给予技能优胜者的奖励;六是预算年度新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薪酬;七是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资总额清算。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对其次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适当调整。
  企业利润总额完成值达到考核目标值或以上的,按预算内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确认,其次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不作调整;对利润总额超目标完成值按一定比例计算工资总额,记入企业工资储备金虚拟账户,作为以后年度工资总额的“以丰补歉”。
  企业未完成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的,按预算内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确认,对企业利润总额距目标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工资总额,调整其次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或记入工资储备金虚拟账户;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达到A级,且工资总额预算未增加的企业,其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可不作调整。
  (四)建立工资储备金虚拟账户。建立省属企业本部工资储备金虚拟账户,用于工资收入的“以丰补歉”。依据工资总额清算结果,省国资委每年对省属企业本部工资储备金虚拟账户余额进行增减调整。企业需动用工资储备金虚拟账户余额时,按规定的业务流程报批。工资储备金账户余额为正值时,一次性使用不超过其余额的50%,且不超过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的5%;工资储备金账户余额为负值时,当年工资储备金如有正增量,其50%以内可用于增加次年工资总额预算,但增幅不得超过预算的5%,剩余部分用于冲减以前年度亏欠。
  (五)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省属企业董事会根据本通知精神及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研究确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由省属企业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结果抄送省国资委。按照分级负责、细化管理、履职尽责的要求,不断提高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水平。
  二、企业年金管理
  (一)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企业年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1]131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实施企业年金的分级管理。
  (二)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得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亏损企业暂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经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现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应暂停单位缴费,恢复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后,经审核同意予以恢复。
  (三)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25%。
  (四)企业制定年金方案时,应合理确定不同层级人员之间企业年金的系数关系,差距不宜过大。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额占其本人上年度薪酬(工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缴费比例。
  (五)各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基数为建立企业年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在兑现年度记入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基数。不得将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不在本企业的职工(如劳务派遣工、借用人员、临时用工等)的工资纳入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基数。
  (六)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中省属企业本部的年金方案及年度调整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的年金方案及年度调整报经省属企业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其他收入分配事项管理
  (一)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5]2号)和《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16]93号)的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要求提交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渠道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都是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已经办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二选其一,但不得同时重复办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按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标准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集团集中使用和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收入分配监督检查
  省属企业要依据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或修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与薪酬管理等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本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企业自查整改工作,在制定自查整改方案时要明确一名集团负责人直接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整改情况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将组织相关处室及派驻企业监事会,对省属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等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外超发工资等严重违反收入分配管理规定的行为,省国资委将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落实责任追究。
  附件1.有关指标和概念口径
  附件2.有关业务操作指南
  省国资委
  2017年5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有关指标和概念口径.doc    
附件2.有关业务操作指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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