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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18]4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2-26
实施时间: 2018-2-26
失效时间: 2023-2-25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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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36号)、《吉林省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培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关于建立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通知》(吉国资明电[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资金结算、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长春市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已与上市、挂牌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保荐合同,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在市金融办办理入库登记的,拟在境(域)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含在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
  第四条 建立长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拟上市、挂牌企业入库登记制度,不断充实壮大长春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加入资源库并严格执行资源库管理规定的企业,享受长春市企业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及扶持、奖励资金的支持。
  第五条 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一)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合同、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并已在市金融办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
  (二)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可申报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
  (三)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IPO)的企业,可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在境(域)外上市的企业:
  对成功在境(域)外上市(IPO)的长春市企业,首次募集资金额相当于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市的,经审核后,企业可申请上市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及转板上市的企业:
  (一)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后,可申报奖励50万元。
  (二)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成功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IPO)。在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可申报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企业上市(IPO)成功后,可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对在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及转板的企业: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吉林股权交易所精选版正式挂牌的企业,可申报奖励15万元;
  (二)长春市企业通过吉林股权交易所进行培育和规范,达到转板条件的,优先推荐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对成功转板的企业,按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相同标准予以补贴奖励。
  第九条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资金结算中心迁至长春市城区、开发区,企业可分别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挂牌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长春市上市、挂牌公司在证券市场(境内、境外)实现再融资,年度募集资金总额相当于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将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市的,经审核后,可申报再融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经上市、挂牌的企业,允许在政府奖励资金总额中提取50%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有功人员。另外,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挂牌企业高管人员可享受长春市人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已加入资源库,并已启动上市、挂牌进程的企业,在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税收等重大问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的融资项目要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对所在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吉林证监局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支持证券公司在长春市拓展企业财务顾问、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资产重组等业务。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长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证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专业性强的咨询服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通报批评,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十六条 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切实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扩大融资规模,提升整体实力。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上市公司项目建设、规范运作及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支持公司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再融资等过程中提交的需跨单位、跨部门解决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下达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企业上市、挂牌计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上市、挂牌补贴资金,须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并报市金融办登记。企业因自身原因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本办法中各项扶持、奖励资金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返还已拨付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并在以后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级(上市、挂牌工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的长春市上市、挂牌企业,在获得扶持、奖励资金后5年内,将注册地、结算中心及税务登记地迁至外省、市的,停止对该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并追回已拨付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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