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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8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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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1.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相关附件:
1.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doc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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