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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7]7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1-1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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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招商引资动员大会精神,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优化投资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招商模式,着力加快培育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一)强化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区和工业园区、保税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和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绿色循环发展要求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的招商引资项目,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各工业园区和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用足用活我省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积极协助开工建设项目办理有关税收手续,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使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项目前期奖补。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投资方向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奖励支持。项目投资1亿元以内的,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项目投资1—5亿元的(含5亿元),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的,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
  (四)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循环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对可实现就地转化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在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中予以支持。对符合打造两个千万千瓦级清洁能源基地的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在清洁能源建设指标竞争性配置中予以支持。对新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支持鼓励工业园区投融资平台先期占有一定股份,为以矿权合作、转让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创造条件。
  (五)强化土地供给保障。实行土地利用计划三年滚动管理,对纳入我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入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高于50%,两年内缴清。对省内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各级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土地预留、性质转换、用地报批等工作。
  (六)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以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为目标,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自开工建设年度起5年内,各地区和工业园区根据项目建设年限、投资强度等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各工业园区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集中区,引导技术水平高、投资相对较小的招商引资项目租赁使用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地区和工业园区要制定出台标准化厂房租赁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改造提升园区标准化厂房水电气、通讯网络、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的供给能力,切实提高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承载力。
  (七)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省内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区和工业园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续贷过桥资金等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的扶持资金池。允许工业园区以阶段性持股方式参与优势招商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做大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规模,服务招商引资项目。支持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对在我省注册并实现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度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内的(含1亿),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的(含2亿),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和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鼓励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对境内外上市及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八)加大引才引智力度。在全面落实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基础上,鼓励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制定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对招商引资企业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工资、薪金核定中给予政策支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支持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改善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和工业园区发展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招商落地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等予以补贴。
  (九)支持高新技术项目。支持引进国家鼓励类及符合青海特色优势产业重大关键和高新技术项目。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采用的设备、技术工艺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经省级工业投资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项目关键设备购置总额的10%—20%给予补助;对引进国外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的,经省级工业投资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技术引进费用的10%—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市(州)和工业园区本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十)支持建成投产项目。对在我省注册、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并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工业和商贸流通项目,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对地方贡献的50%,从项目建成投产下一年起,连续3年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
  (十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鼓励各地区、工业园区制定出台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吸引跨国公司、央企和优势民企在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上述企业和机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各地区和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前2年80%、后3年50%的支持。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十二)加强项目储备谋划。按照绿色循环发展要求,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储备机制,科学谋划一批质量高、效益好、后劲足、潜力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发挥各地区和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和企业主力军作用,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协作对接,着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水平,努力形成建设一批、投产一批、洽谈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格局。
  (十三)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统筹友好国家地区、对口援青省市和发达地区、部门招商资源,积极探索招商引资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各部门与各地区联动招商机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合作招商、以商招商以及产业集群招商、产业链招商、“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招商新模式,推进招商主体多元化、招商模式多样化、招商对象精准化。
  (十四)强化园区招商力度。支持各工业园区立足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定位,加大与园区产业相吻合地区和企业的对接力度,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政策服务、产业融合的配套优势,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大力引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产城融合发展、产业联动发展的重大项目,整体引进产业链关联项目,持续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对区域经济的拉动和支撑能力。
  (十五)发挥招商平台作用。支持各地区、工业园区及企业积极参与国内知名经贸展会活动,着力形成“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多元化招商引资格局。精心谋划,合力推动,持续提升“青洽会”“藏毯展”等省内重大招商引资平台的区域影响力。
  四、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和工业园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监管清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十七)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硬件环境,支持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加大重点区域通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投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承载基础和支撑条件。
  (十八)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和工业园区要坚持招商引资工作“一把手”负总责,上行下效、合力推进,围绕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协调服务机制,切实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营造亲商、安商、暖商的良好环境。
  五、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成立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招商局)。对招商引资项目遇到的问题,涉及一个部门的一般事项,由责任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多部门的复杂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十)完善招商奖惩机制。严格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工业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目标考核激励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机制,对年度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工业园区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
  (二十一)强化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督查督办制度,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工业园区建立招商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有序推进招商引资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考核评价体系和追究问责制度,常态化开展监察、审计、督查等多部门联合督办检查,重点整治政策落实不力、服务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各地区、各部门和工业园区要抓紧细化配套措施,凝聚合力、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绩,为加快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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