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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18]1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2-12
实施时间: 2018-2-12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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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相关规定,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稳步做好光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政[2023]25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3-6-16
实施时间: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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