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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83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9
实施时间: 2004-9-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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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
  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27号·2003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变变更注册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的印花税和契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
  (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在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贴花。
  (四)上述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关于契税
  (一)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二)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应照章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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