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建立行业监管检查专家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会协[2018]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3-30
实施时间: 2018-3-3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9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协会对《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管理办法》(鲁会协〔2016〕30号)进行了修订,决定在完善我省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同时建立行业检查专家库,专家库由行业监管员组成,现将修订后的监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满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于近期重新选拔一批监管员,请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监管员推荐工作。根据各单位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数量10人以上推荐1人,30人以上推荐2-3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10人以上推荐1人,15人以上推荐2-3人。协会将根据推荐情况,优选监管员50名,其中注册会计师30名,资产评估师20名,入选名单将在协会网站公示。协会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监管员培训,印发学习材料,监管员参加研讨、培训、检查等期间折算为后续教育学时,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派出监管员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根据检查参与情况,作为加分项记入事务所、评估机构分类管理综合评分之中,并根据参加检查的人数多少和时间长短等有关指标,支付劳务费。
  请认真填写推荐表,一式2份报送书面材料,同时上报电子版。本次监管员推荐活动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联系人:监管部张宁
  联系电话:0531-82919667
  电子邮箱:sdcpajg@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附件汇总
  1.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管理办法
  2.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员报名表
  3.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报名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9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完善我省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同时建立行业检查专家库,实行监管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员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担任,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
  第三条 监管员实行兼职制度,平时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执业,行业检查、专项调研时,服从省注协、省评协的统一安排。
  第四条 监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事业心强,热爱监管员工作;
  2.熟悉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水平;
  3.担任事务所、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4.在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五年以上;
  5.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
  6.年龄在50岁以下;
  7.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保证履行监管员职责。
  第五条 监管员由省内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推荐。
  第六条 监管员的资格,由省注协、省评协审查、批准。对准予担任监管员的申请人,发给由省注协、省评协统一印制的监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支持监管员的工作,在监管员参加省注协、省评协统一组织的检查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应正常发放。
  第八条 监管员任职一届两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省注协、省评协每年从监管员中抽调部分人员,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和事务所、评估机构的办所条件、内部管理、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等方面,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省注协、省评协根据需要,抽调监管员参与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讨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管员要经常听取和反映广大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监管员从事检查工作,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监管员如与被查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监管员应对检查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第十三条 监管员检查时要服从安排,坚守岗位,廉洁自律,善始善终,本人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取消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 对监管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并印发学习材料。监管员参加研讨、培训、检查等期间折算为后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派出监管员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根据参加检查的人数多少和时间长短等有关指标,支付劳务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注协、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员推荐表.docx    
附件2: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推荐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