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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互联网+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改革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市质通告[2018]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3-12
实施时间: 2018-3-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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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互联网+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意见(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工商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及市法制办“将企业商事登记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畴符合规定”的批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现决定将商事登记档案纳入档案管理业务范畴,并实施互联网+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改革,建立以线上查档为主的服务新模式:
  一、自2018年3月28日起,我委对外出具企业登记档案复制件改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档案查询专用章(X)”(注:印章内“X”代表1、2、3、4、5其中一个数字)(样式附后),不再使用原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我委已全量扫描企业登记档案,实现了档案电子化管理,并在官网(www.szmqs.gov.cn)上线“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企业可在线自助查询打印企业档案。新启用印章将直接在该平台档案上套嵌打印。
  三、我委档案查询窗口现场提供打印的企业登记档案将与我委官网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下载的档案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统一印章,不再人工另行加盖印章。
  根据《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企业在网上查询平台自助打印的登记档案与我委查询窗口打印的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且在线查询打印的档案还附有反查码,供使用单位在线查询。请相关单位在办理业务时予以采用。
  业务咨询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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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印章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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