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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资委[2017]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18
实施时间: 2017-4-1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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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国有企业: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3号)《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政发[200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城市、交通、旅游、产业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安装、购置设备及工器等;
  (三)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五)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不得超过企业的第三级(含企业本级);
  (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为优先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事前规范、事中监控、事后问责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协同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条 企业本级是企业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五)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六)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材料;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在对本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贯彻出资人意图,并向出资人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指标;
  (四)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台帐管理以及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等规定;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规定;
  (六)非主业投资的控制原则、措施和指标;
  (七)投资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本级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条 企业投资决策主体是董事会。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机构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工作,在征求法律、财务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二)企业董事会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三)企业董事会对投资方案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投资决策程序重新决策:
  (一)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所属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投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金融机构和金融新业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本级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按季分析投资预算完成进度,加强投资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条 企业本级应当在每年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本级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预计投资计划,并于下年度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简况;
  (二)《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另行发布);
  (三)董事会决议;
  (四)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20%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以及新增投资计划项目,企业本级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经企业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定期报告制度。企业本级应当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四季度末向市国资委预报全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上报。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原因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本级应当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等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涉及股权收购、增资扩股以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对投资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内部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投资方向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相关后评价报告应当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抽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五条 企业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工作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扣减企业领导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控股式并购行为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4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参照《湖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17]23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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