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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7]1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2-17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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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范围内,拥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且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非制造业纳税人。
  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列为实施对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由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对、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
  (二)市发改委:履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提供重点扶持产业或企业的名单。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
  (五)市建设局:履行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物流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清册。
  (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提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清册。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年度入库税费数据。
  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费考评、具体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市地税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实施范围
  (一)行业划分。在原制造业(细分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类)基础上,将非制造业纳税人划分为服务业、物流业、建筑业、商业及其他行业四大类,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上述行业分类不包括金融业,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燃料零售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房地产业。
  (二)分类分档
  对非制造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1.服务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3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5万元/亩(含)—3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物流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8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8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3.建筑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5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5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20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4.商业及其他行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2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以上四大类行业的亩产税费分档标准实行一年一定,2016年度分档标准按本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执行标准按税费收入同比增减率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执行年度分档标准=上年度分档标准×(1+税费增减率),税费增减率为执行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同比增减率,税费收入计算口径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其他规定
  (一)制造业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评价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中亩产税费的计算口径与《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三)对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未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除可执行国家级优惠政策,以及《公告》中列举的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享受的优惠政策外,仍可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分类标准。
  (五)在新增项目基础建设期及后续购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内,亩产税费贡献较低的纳税人,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当年可按其亩产税费所对应的档次,上提一档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比例最高不超过90%。
  (六)纳税人同时符合差别化减免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七)企业集团下属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减免。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并入总公司进行汇总减免。被合并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被合并总公司的分公司按照合并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减免比例享受相应减免。
  (八)与政府签订协议并对亩产税费作出承诺的企业,达到承诺标准的,按其所在行业对应的档次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
  (九)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违法违规排放主要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形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六、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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