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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政办函[2016]80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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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资委拟定的《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企业中由市委管理以及市委授权市国资委党工委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或协议控制企业。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以市国资委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强化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主营业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价值导向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权责利并重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坚持考核结果体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坚持将考核结果同薪酬核定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建立与管资本要求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1.双方的名称和姓名;2.考核内容及指标;3.奖惩和责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市国资委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性指标考核与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设定考核指标。
  2.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其他应剔除非经常性收益。
  (二)综合指标包括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等工作。其中,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为否决指标,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意见认定。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核心工作指标。
  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核心工作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三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负责人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经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度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
  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意见,报市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第三章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计薪基数×年薪系数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7倍。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薪系数为1。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同一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应适当拉开差距,且平均数不高于0.8。年薪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考核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2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折算确定。市国资委有权按照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总体情况,对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进行修正。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介于0—1.5之间,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由市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确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任期内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三年内按照4:3:3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存在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照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制度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审核部门及所在企业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任职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任职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不作调整。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度开始执行。
  附件:1.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办法
  2.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办法
  3.市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4.市管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附件1
  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综合指标。基本指标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经济效益;综合指标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若企业具备加分条件的,有关事项可计入考核加分。
  二、分值标准
  (一)考核项目分值。
  序号
  考核项目
  基本分值
  考核主要内容
  1
  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
  60分
  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设定考核指标
  2
  经济效益
  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
  3
  党建工作
  10分
  企业班子及队伍建设
  4
  党风廉政建设
  10分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5
  安全生产
  5分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6
  企业管理
  15分
  企业制度执行、科学发展、
  社会责任、信息工作等内容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各考核项目分值标准见下表:
  (二)基本指标项目分值分配说明:
  1.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1)纯建设平台类企业本项分值60分;(2)建设平台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分值在责任书中明确。
  2.经济效益:(1)纯建设平台类企业本项分值0分;(2)除纯建设平台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分值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分标准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
  1.市级平台公司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2.除市级平台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由市国资委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二)经济效益。
  1.纯建设平台类企业不考核此项指标;
  2.除纯建设平台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该类企业根据责任书中明确的经济指标(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如下:
  (1)完成目标值或高于目标值得基本分;
  (2)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以此类推,最高扣该项基本分的20%。
  (三)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企业管理。
  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的评分标准详见市国资委有关文件。
  四、考核加分
  (一)奖励性表彰加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奖励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
  2.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奖励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
  3.获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奖励性表彰的,每项加0.5分;
  4.获市国资委奖励性表彰的,每项加0.1分。
  (二)优秀工作加分。
  1.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工作创建列入试点的,省级加0.5分、国家级加1分;
  2.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试点经验被发文推广的,省级加1分、国家级加2分。
  (三)加分说明。
  1.企业内部部门或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个人获表彰的,按上述标准的50%加分;
  2.考核系统中各类加分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得分计算,各考核项目年度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
  3.各类加分均以正式文件或证书、奖状为准。
  五、分值计算
  年度考核分值总分=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得分+经济效益得分+党建工作得分+党风廉政建设得分+安全生产得分+企业管理得分+考核加分。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六、一票否决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制项目,如出现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事项,每出现一项,考核分数要在第五项“分值计算”中计算的年度考核分值总分基础上扣10分。
  附件2
  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与分值
  考核指标总分100分,分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30分)、核心工作指标(40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30分)。
  二、评分标准
  (一)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1.计算公式:(1)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2)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00%。
  上述所称的客观因素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
  2.评分标准:
  (1)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100%时,基本分为全部分值的70%(即21分),超过100%部分按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的标准进行加分,最高加9分。
  (2)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100%时,基本分为全部分值的60%(即18分),低于100%的部分按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的标准进行扣分。
  (二)核心工作指标。
  企业核心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规划,选择反映任期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战略性规划推进程度的指标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分值和考核方法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30/100。
  三、分值计算
  总分=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核心工作指标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附件3
  市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考核方: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
  负责人:
  被考核方: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一、考核期限
  从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为期年,每年年终进行年度考核。期满清算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二、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60分)
  1.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
  2.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纯建设平台类企业不考核此项指标,其他企业按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分配比例)。
  (二)综合指标(40分)
  1.党建工作;2.党风廉政建设;3.安全生产;4.企业管理。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三、奖惩
  台州市国资委依据《考核办法》和本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核定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
  万元,由企业按月等额发放,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详见《考核办法》,绩效年薪按50%按月预发。
  四、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和终止。若因国家政策、宏观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考核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变更责任书相关内容或终止责任书。
  五、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考核方、被考核方各持一份,副本5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核方(印章):被考核方(印章):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年月日
  附件4
  市管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考核方: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
  负责人:
  被考核方: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一、考核期限
  从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为期年,限期届满进行考核。期满清算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二、考核指标
  (一)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1.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超过100%的部分进行加分,低于100%进行扣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台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二)核心工作指标。
  企业核心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规划,选择反映任期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战略性规划推进程度的指标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分值和考核方法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30/100。
  三、奖惩
  台州市国资委依据《考核办法》和本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企业负责人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任期激励收入,并在任期届满的三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发放。
  四、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和终止。若因国家政策、宏观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考核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变更责任书相关内容或终止责任书。
  五、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考核方、被考核方各持一份,副本5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核方(印章):被考核方(印章):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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