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系统上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25
实施时间: 2018-3-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4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的作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进一步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依据文件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信息。我省国、地税局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合作开发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采集系统于2018年3月24日上线。现将采集系统上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机构类型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
  二、采集时间及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操作;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进行中止操作;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进行恢复操作。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签订委托协议后提供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协议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或终止操作。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三)系统上线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于4月15日前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注: 1.业务委托协议为2018年后签订的协议及2018年以前签订但尚在执行的协议,2018年以前完成或失效的协议信息不需要报送; 2.2018年1月1日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报送年度业务报告仅需报送2017年度报告; 3. 2018年1月1日前完成的专项业务不需要报送专项业务报告)。
  三、采集途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采集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采集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采集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采集系统访问地址:http://jgxxcj.hitax.gov.cn/
  具体路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网上办税/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系统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办理行政登记,才能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受理单位: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点: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相关业务及系统常见问题维护在采集系统登录界面的“常见问题”模块,系统上线后根据实际情况持续维护更新;采集系统操作手册已上传在“操作手册”模块,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阅。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有疑问,咨询渠道如下:
  1.所在地国税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查询路径:
  (1)国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常用电话;
  (2)地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办税地图(点击各市县局所在位置即可查看电话)。
  2.省国、地税12366热线。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 2019/6/27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沈财会[2019]13 2019/4/2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我省个人会员信息采集工作情况 鲁税注协[2012] 2012/9/2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2018/2/28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晋财会[2019]8号 2019/4/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 2019/2/1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销售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 2010/4/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2019/2/25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更新工作的 2023/5/26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部分会计人员未能按时进行信息采集等相 201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