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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7]7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12-22
实施时间: 2017-12-22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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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1.组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市本级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由市财政局、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海新城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第一期注册资本5亿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再进行第二期增资扩股至10亿元。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市区成长型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公司业务运营由市经信委牵头指导,市国资委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运行监管和考评。
  2.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推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释“两链”风险压力。到2017年底,各县(市)要成立1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域全覆盖。
  3.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在民营资本、经营人才、风险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顺应市场需求,创新服务产品,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富有竞争优势的担保经营模式,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行
  1.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导向。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质)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以小微企业、“三农”为服务对象,遵循政策性服务原则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2.推进市场化担保服务模式。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在发挥政府主导、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上,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推进担保机构规范化发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企业规范管理、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能力,健全担保公司、合作银行间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按约履行担保及代偿责任。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做好“三严格、三不准”(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
  (三)构建风险共担的政银担合作模式
  1.加强再担保增信合作。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创新产品和合作模式,提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
  2.鼓励银行主动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省级银行与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条件,适用于市域内与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
  3.提升银担合作水平。市金融监管局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全市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范围。经信、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建立推进政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创新风险共担模式,鼓励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
  (四)加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政策性定位、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制订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2.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力度,建立既符合商业原则又有利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风险补偿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完善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区、县(市)政府作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加强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对辖区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二)加强行业监管。健全完善以资金合规运作为核心的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市经信委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级监管信息系统实施非现场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强行业监测与预警。深化合规性审查工作,严格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共同营造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财政、国税等部门要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市担保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维权自律、协调服务职能,在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制度落实、促进银担合作、组织人员培训、加强行业交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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