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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17]15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12
实施时间: 2017-12-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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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有关要求,决定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试点地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项率最高、创业创新活力最强的区域为目标,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着力解决企业准营环节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转变行政理念,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改革方式
  落实国发[2017]45号文件要求,全面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成功经验做法,将100项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批复上海实施的116项事项中,删除国务院及部委已取消或调整事项13项、我省没有的事项3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类管理方式。
  (一)取消审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企业办理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不能取得审批的后果,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在后续监管中,如果审批机关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的,取消其审批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如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23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包括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港口经营许可等37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如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于100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由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要纳入改革试点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克服只管有证的、不管无证的、不审批就不监管、出了问题就暂停审批等错误认识,做到不管部门发不发证、不管企业有没有证,都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管好是尽责,不管是失责,出现问题要追责。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防止审批与管理脱节,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相关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建立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自由落体”。善于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二)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落实“双告知”制度,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试点地区要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四、保障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是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改变以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一)积极开展试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试点,试点期截至2018年12月22日。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试点地区的改革,帮助解决改革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要加强改革协调,制定“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1月底前报省编办(省审改办)备案。
  (二)统筹协调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等相关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机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进行评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激发创业动力、助推创业富民、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成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附件:江苏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100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江苏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100项).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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