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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17]20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14
实施时间: 2017-7-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7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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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便利化程度,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简化受理文书。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积极提供代办转报服务。对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做好台账登记,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给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申请材料,也可以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网上传递申请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式样,在相关文书中注明申请人查询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和办理进程的途径。
  三、切实简化申请材料。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推行实名办税工作,依托政府信息共享机制,有效简化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对推行实名办税后已采集过身份信息的经办人、代理人,不再要求报送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由经办人、代理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要求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认真落实预约服务制度,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预约。国税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及时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书面要求邮寄送达的,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国税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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