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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22
实施时间: 2017-1-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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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扩大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成果,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采取“基层申报、省局选定”的原则。基层局要征得地方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二、工作依据
  按照《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工商个字[2016]25号)要求,开展本区域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地根据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增长数量确定本地申请注销数量,以“增量去存量”,确保注销后本地个体工商户总量保持一定增长比例。在与省局沟通后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省局根据各地申报准备工作情况,选定并予以批复。
  (二)核实。根据《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个体工商户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要切实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对有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登记机关在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有连续三年以上不验照(不申报年度报告)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等要做好依职权强制注销情形核实。
  (三)公告。省局批复同意的,由办理注销登记的基层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发布注销公告,并标注注销状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协调,分管领导组织实施,责任科室具体落实,确保简易注销登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业务学习。各级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全面掌握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具体规定、工作规范、工作流程,为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打好基础。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培训。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深入到个体工商户当中等各种方式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内容,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加强沟通协调。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推进过程中要与省局保持经常联系,及时解决问题。实施过程中遇工商总局出台全国统一简易注销规定的,依新规定办理。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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