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外商投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实行备案管理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商务外资管批[2017]1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7-1-19
实施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1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下称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与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的有效衔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备案机关和登记机关
  (一)审批、备案机关。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备案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对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外资并购的设立审批以及后续备案工作。各设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并购设立及变更的初审和转报。
  对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登记机关。省工商局负责省本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注册登记,负责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和指导。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对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被授权局负责办理。
  二、审批、备案的范围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目录按新目录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的,按审批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审批范围具体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禁止的其他产业,如直销、旅游管理服务(出境游)、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免税商店等领域也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涉及金融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商务部发布实施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准入限制的相关产业,如药品流通、商业保理、汽车流通、融资租赁、典当、商业特许经营、旧货流通、石油成品油批发、酒类流通、茧丝绸流通等领域不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准入限制的相关产业,不属于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三)房地产、宏观调控及产能过剩行业(船舶制造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此前实行审批管理要求办理的专项备案取消。
  (四)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并注明“在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投资须经审批”。同时,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投资情况备案取消。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非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均实行审批管理。并购完成后,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后续变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仍实行审批管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转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备案,其中5%系指所有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合计达到5%。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除外)境内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办理,不适用《备案办法》。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其投资者用股权出资且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涉及外资并购的,应符合第(五)点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应符合第(六)点的规定。
  (八)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企业如需享受进口设备减免关税政策,应在商务部门备案系统中填写“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表格栏目,并申报。备案机构受理备案后,应在备案系统中向省商务厅报送“鼓励类项目信息比对”信息。省商务厅通过比对之后,备案机构即可出具记载有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的备案回执。企业可凭备案回执赴属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直接到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办理。
  (十)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终止,应依法进行公告,但公告手续完成情况不作为办理变更备案的前置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流程
  (一)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程序
  1、备案程序
  设立备案:企业取得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企业平台(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变更备案: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及时到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并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留待主管部门随机抽查。
  2、登记程序。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可以直接向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二)属于审批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程序
  1、审批程序。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在线填报审批数据,经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转报后,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提交纸质材料。
  2、登记程序。属于审批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企业向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修改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登记的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备案办法》处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年报和即时信息以及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进行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规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办法》的宣传,严格执行《备案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和企业要积极引导其依法开展备案,保证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窗口登记人员要认真核对其经营范围,仔细甄别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否涉及外资并购。对不涉及的企业,可直接予以登记,无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对涉及的企业,告知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登记。
  (二)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拿不准的,可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告知企业尽快向当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应告知其尽快向当地商务部门补录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企业信息。
  (三)提供优质服务和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将工作重心由原先“重审批轻监管”、“重登记轻监管”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优质服务上来。要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服务企业新的方式和方法。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交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审批、备案信息以及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加强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
  联系人:
  省商务厅:陶建国 江建明 电话:0791-86246343 86246241
  省工商局:张靖 电话:0791-86350035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 新地税一字[200 2001/4/20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沈国税进[2000] 2000/3/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 深地税发[2003] 2003/8/13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5/6/2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 沈国税外[2000] 2000/12/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税 粤国税发[2003] 2003/4/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 000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浙国税外[2001] 2001/9/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 苏国税发[2002] 2002/1/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闽工商规[2015] 20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