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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公司登记管辖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工商个字[2011]50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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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公司登记管辖补充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公司登记管辖补充规定
  2011年12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公司登记管辖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系统指导,明确登记管辖,依法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公司是指自然人、私营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占公司股权50%以上,按《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登记管辖包括名称、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依据《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以下企业类别由省局登记管辖: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
  以上(一)、(二)项所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公司、企业集团,其设立登记中的名称登记,由所在市工商局初审后转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核准名称并办理设立登记;其变更登记中的名称登记,由所在市工商局初审并转报省工商局,经省工商局同意办理调档手续后,名称核准及变更登记一并办理。办理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名称申请,应先行调档至省工商局后再行办理。
  第四条对超越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的,省工商局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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