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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6-10
实施时间: 2015-6-1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2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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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李克强总理视察工商总局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建立便捷高效、统一规范、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
  (二)总体目标。通过“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整合政府行政资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推进政府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和商事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统一规范。全省统一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2.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分步实施。2015年6月10日起实行“一照三号”登记模式,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一照一码”。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一窗受理。申办“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办理,由工商部门统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实现“三证合一”。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个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由“一照三号”变为“一照一码”。“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与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领取“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确因经营需要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应予办理。
  (三)搭建共享平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按照“三证合一”登记业务需求,利用电子政务云搭建互联审批业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高效协同、联动审批。
  (四)简化申报材料。进一步整合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提交材料以工商登记材料规范为主,对工商、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相同材料,申请人只需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即可。对超出工商登记材料规范的其他材料,除必需提交的外,原则上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在后续环节采集或补充。
  (五)优化审批流程。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通过互联审批业务平台及时将登记信息发送到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反馈至工商部门。对工商部门受理审查过的申请材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六)缩短办事时限。大力推行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制度,进一步缩短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办事时限,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七)暂停涉企收费。对申办“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暂停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收费,由此带来的经费保障问题由同级财政妥善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搭建互联审批业务平台,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统筹推进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部门,认真做好本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工作。要加大窗口建设投入力度,优化办公条件,提高人员素质。
  (三)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四)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已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工商营业执照要予以认可,不再要求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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