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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商注[2011]29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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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条例》、《办法》普及宣传活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取消了原有一些不适当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拓展了组成形式,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职责要求。《办法》贯彻了《条例》立法精神,本着“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指导思想,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抓好《条例》、《办法》知识普及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系统登记注册、监管执法人员学习,面向个体经营者、创业人群、社会公众加强法规宣传,用活用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职责
  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和工商总局意见,全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局和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机关;设区的市工商局所属开发区、风景区等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受委托登记机关;工商所可受登记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办理个体登记事项,省工商局决定,全省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工商所办理。市、县(区)工商局应加强对工商所业务指导和管理,不直接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三、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
  市、县级工商局要指导、监督所辖工商所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工商个字[2011]201号),严格登记工作程序,注重登记服务时限,厉行窗口受理、网上办理,努力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信息化。全省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统一执行“一审一核”制度,具体受理审查员、核准员名单及其职责、权限,由登记机关明文确定。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库建设,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加快全省个体登记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建设步伐。
  四、切实加强个体营业执照使用管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202号)规定,各级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版个体营业执照使用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凡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执照事项,统一核发新版个体营业执照。禁止再使用旧版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各地库存的旧版个体营业执照一律作废,自行销毁。
  (二)严格执行个体营业执照换照规定。凡原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届满前,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其换发新照,待旧版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时,再办理换照手续。对自愿申请提前换发新照的个体工商户,各地可依申请予以换发新照。各地在换发营业执照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
  (三)严格执行新版个体营业执照定点印制、订购规定。经省政府采购办公开招标确定和工商总局备案审查同意,我省新版个体营业执照定点印制企业为湖北振发工商印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除工商总局另有规定外,全省登记机关所需的新版个体营业执照统一从本省定点印制企业购买,不得自行印制,不得跨省采购,不得使用盗版执照。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每年12月底前应向省工商局申报下一年度个体执照订购计划,便于省工商局指导企业生产,加强印制监控,增强执照安全,确保我省在工商总局每年组织的全国个体执照印制管理、印刷质量和执照使用专项检查中获得好评。
  各地在贯彻《条例》和《办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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