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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2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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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企业办事,省工商局决定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企业的登记:
  (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海口、三亚、洋浦的除外);
  (四)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或者省工商局保留登记的企业。
  除上述类型企业,登记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将企业登记管辖权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局。
  二、根据登记权限,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部门登记管理。自2016年3月1日起,所下放的企业直接到属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相关事宜。
  企业登记管理事权以本通知为准。省工商局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通知不再适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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