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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市监[2017]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9
实施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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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场监督管理,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局,市局各处室: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局党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9日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黑龙江省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21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事项中逐步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职责分工。
  市局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负责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市局各业务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督促。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系统开发、维护和更新,并负责操作平台的日常管理。
  市局监察室负责对各业务处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依据国家局规章和省局确定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局法规处统一制定市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各业务处将各自承担的随机检查事项录入操作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具体内容、抽查方比例、抽查频次等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随机检查: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检查的;
  (四)国务院、国家局、省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确定事中事后监管和随机抽查对象,结合专业门类、行业分类、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安全隐患等级、管理层级、分布地域等因素,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录入操作平台。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要列明其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登记机关、所属辖区、是否列为重点监管等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应当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中,结合专业要求确定执法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执法岗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业务专长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要结合执法检查实际,针对每项随机抽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应当包括抽查程序、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检查内容、监管要求、检查方式、抽查结果公开程序等。同时明确承办机构职责,落实执法检查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综合所检查任务、检查内容、人员配备、业务专长、辖区地理环境、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充分体现随机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第十条 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在未明确统一的方式前,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可以通过抽签、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在组织抽取被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员监督,现场打印、公布随机抽取结果,并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依法回避。回避可以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抽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再次随机抽取替代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制定年度、季度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第十四条 对于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应当提高检查比例、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可以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对国家局、省局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市局不再安排抽查;对市局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区、县(市)局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局、省局和省、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行为的检查,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要整合随机抽查事项,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被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六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按照市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经批准的工作方案或计划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七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抽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对需要检验检测的,在收到检验检测结论后,形成检查报告。如提出复检或者检验检测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检验检测异议处理决定后,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形成检查报告后,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档案,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随机抽查工作档案包括:经批准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或计划;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的随机抽取的被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记录;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的证据;行政处罚案卷或移交被抽查对象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及查处结果反馈的有关证据;检查情况的分析、评估等总结报告;公开检查情况和结果的有关证据等。
  第二十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被抽查对象,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被抽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对象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被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市局抽查的被抽查对象可依法委托有关区、县(市)局进行检查,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的公示仍由市局做出。
  第二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局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遵规守纪的被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被抽查对象,建立黑名单,对黑名单上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黑名单上的企业如经核查确已整改,整改到位,经各执行机构检查合格之后,从黑名单上删除;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局各业务处、开发区分局、区县(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私自泄露与检查相关的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抽取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局成立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继先,执行组长毕力军,副组长蒋大鸣、薛茜、鲍落滨、单晓霞,各业务处处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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