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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市监发[2016]1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4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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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推荐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附件: 呈报的申请认定(延续认定)著名商标材料目录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工作规程
  为规范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指导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准确、真实、规范提交申请材料,提高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质量和效能,进一步做好推荐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基础保障工作,根据《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哈政发法字[2009]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工作规程。
  一、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一)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延续认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形式进行,申请人认为其持有或使用的注册商标符合《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条件的规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或《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可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hrbmsa.gov.cn/),并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其中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申请人的商标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及所有变更、续展、转让、许可等证明的复印件。被许可人作为申请人的,还要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被许可人公章)。如有在境外取得商标注册的,应提供境外《商标注册证》或境外商标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3.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注册商标图样(6cm×6cm);实际使用商标标识(6cm×6cm ,难以附送标识可附照片)。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图样,要求清晰、完整,主要显示商标实际使用和涉及商标权人、被许可人名称及地址的部分。
  4.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证明材料。使用证据包括商标最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其他商业活动的证据,或者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发票、合同。使用证据须标有明确的年份。相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证据材料不需逐一列举。
  5.近两年商品(含服务,下同)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包括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经济指标。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该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应当提供近两年盖有公章的损益表和完税证明,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6.反映近两年该商标的商品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如中华老字号、发明专利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牌匾照片、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该项证明材料不作强制要求。
  申请延续认定的单位应提交前一次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7.近两年商品销售区域分布情况证明材料。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明。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市内销售范围举证4个以上区(县、市)即可,省外销售范围举证2个以上省区即可。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和老字号等重点行业可适当降低销售范围要求。前述票证均为企业盖章的复印件。
  8.近两年广告宣传证明材料。提交近两年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及平面广告复印件。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或宣传报道。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视为省域。
  9.近两年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或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涉及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须提交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商标内部管理证明材料。申请人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人员和商标管理制度情况,至少有一名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11.受理消费者投诉及解决消费者投诉情况的材料。
  12.证明该商标为市著名商标的及其他辅助材料。
  (1)该商标为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隶属于国家、省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情况;
  (3)作为农产品(有机、无公害产品)商标、绿色食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商标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13.保证对上述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的承诺书。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延续认定的单位在经济指标、广告宣传、质量合格等方面可提供前一年度的证明材料。
  二、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一)推荐。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育工作,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库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摸清情况,指导企业组织相关申请材料。局将按照年度工作相关要求,及时通知各单位报送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年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启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审查人员和主管领导在申请书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将审查后的申请文件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审查。市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初审过程要落实个人责任制,指定不少于2人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共同在《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审查期间,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四)审查公示。对符合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众予以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五)认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组织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一)要增强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把认定市著名商标作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宣传、支持、鼓励企业争创市著名商标,按照“申报一批、准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二)要增强时限意识。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举措,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宣传告知、组织申报和材料审查工作,严格按时限完成任务,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要增强质量意识。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规范操作,认真按照受理、初审、审核、推荐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标准,综合考量认定条件,深入实地进行核查,实事求是提出客观意见,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危险品及其他特殊行业等新申请企业要进行重点核查,切实提升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四)要增强规范意识。对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市著名商标的材料要统一规范,做到材料齐全、内容有序。
  (五)要严格工作纪律。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在认定市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与申请人有影响公正判断的私下接触;不得私自将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工作信息和认定结果事先向申请人通报;不得收受申请人的礼金和礼品。
  (六)要规范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达到证据效果即可,避免过度包装和非关联过度举证。
  附件
  呈报的申请认定(延续认定)著名商标文件材料目录
  1.xx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推荐XX等企业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报告(含申请人名录)。
  2.《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或《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书》。申请书中要有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地考察意见。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申请认定(延续认定)的商标权属证明材料;
  5.申请认定(延续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延续认定)的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证明材料;
  7.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8.近两年销售区域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9.近两年广告宣传情况证明材料;
  10.近两年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11.近两年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情况材料;
  12.其他证明申请认定(延续认定)商标著名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文件材料,全部统一用A4纸规格。除第1项推荐文件以外,其他材料按照上述顺序统一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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