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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企发[2012]9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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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近期网络媒体和信访投诉对年检期间搭车收取会费、任意调取企业帐册等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市局领导就此做出批示,要求进行整改。为贯彻市局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行为,提高年检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年检期间搭车收取会费。禁止利用行政职权在年检期间搭车收费,严禁不交会费不予通过年检,不交会费就查账等行为。已经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还营业执照。凡属搭车收取会费、擅自扣留营业执照不返还、无正当理由不通过年检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严禁借年检之机搭车办案。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年检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企业只要申报材料齐备,经审查登记事项合法,均应通过年检。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外的问题不影响其通过年检。确需锁定监控的,应按照市局《年检业务指导手册(一)》第二条规定程序办理。对其他与登记事项无关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得以不予通过年检为条件,强行要求企业接受调查或处罚。对年检中发现案源需要调取财务帐目的,应当报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立案手续后方可调取,不得以其他事由随意检查企业帐册。
  三、严格年检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年检工作纪律,不得借年检之机“吃拿卡要”,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登记监管人员一经发现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责任。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2012年青岛市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承诺事项》规定的期限办理网上年检和企业年检,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凡是不能当场通过年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五日内通过年检;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办理实质审查手续。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分(市)局要加大对年检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年检进度,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随机抽取不予当场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按比例进行回访,重点检查督办不按规定办理年检、借年检搭车收取会费等行为。市局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年检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企业年检的正面宣传。强化对网上年检、年检备案及“大企业直通车上门年检”服务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深入宣传年检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做法,强化各项服务措施,简化年检程序,提高年检效率,正确引导社情民意。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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