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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成工商发[2011]20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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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科学、规范的监督管理,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管原则
  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扶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依法监管的关系,明确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属地区(市)县局为主,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管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的同时要结合行政指导,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帮助企业依法经营。
  二、监管职责
  (一)市局的监管职责
  1.牵头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年检,牵头安排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
  3.依法查处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
  4.对区(市)县局开展监督管理及行政指导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5.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监督管理事项。
  (二)区(市)县局监管职责
  1.监管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主体行为
  (1)审批机关的批准事项与登记机关的核准事项是否一致;涉及前置许可的事项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是否一致;
  (2)是否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3)登记注册的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
  (4)是否按期参加年度检验;
  (5)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是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6)警示的事项是否及时整改,责令改正事项是否及时纠正;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监管工作。
  2.监管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
  (1)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
  (2)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查处流通领域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监督管理注册商标使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4)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
  (5)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
  (6)监督管理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监管工作。
  三、监管方式
  市局相关部门、区(市)县局及辖区工商所三级联动、以属地监管为主,依职权或受市局委托对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属地监管的主要方式有:
  (一)定期回访。对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由区(市)县局注册科及辖区工商所回访一次,回访率不得低于95%,对其登记注册事项的真实情况及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并反馈。在走访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日常巡查。按照巡查职责要求,区(市)县局市场科及辖区工商所对辖区内的企业(不含当年度新设立企业)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和巡查内容有计划组织实施。工商所应配备一名外资专管员,由所领导担任,负责本所辖区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整治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受理投诉举报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实施。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做法,结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和动态巡查等制度要求,由区(市)县局市场科及辖区工商所组织进行。
  (四)年度检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实行网上年检。市局委托五城区外的区(市)县局注册科对辖区内市局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企业年度检验。超过法定年检时间的一律到市局外资处年检,受托年检工商局的企业年检资料、年检名册、年检总结应于是年的7月31日前上报市局外资处。受托年检工商局使用的年检印章由各局负责保管和使用,非年检期间由各局注册科进行封存。
  (五)执法办案。对企业涉嫌违反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或超越各局行政处罚管辖权限的,应及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市局管辖的移交市局执法局。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原注册登记机关实施。各局在管辖权内对国家工商总局、四川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进行行政处罚,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原注册登记机关,以便共同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创新服务方式。
  1.深化行政指导,建立有效的管理预警机制。一是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就企业准入、公平交易、法律法规等进行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守法经营;二是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要开展行政指导,及时予以警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提出制止违法行为的意见,令其限期改正。涉及登记的警示信息由市局登记机关下达,区(市)县局及辖区工商所领取任务指令。行政指导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实地送达企业。凡给予预警的企业,要加强后续的跟踪检查;
  2.监管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克服入户检查的随意性,在监管方式上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分布的企业的特点,做到有计划科学实施,对于工业集中开发区、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特)大项目的的回访、巡查应采取事先通知的方式进行,并告知其巡查原因及巡查内容。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把握处罚幅度,做到宽严相济;
  3.结合工作职能,开展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色服务。包括:提供工商协理员专人服务,全程参与并协助其完成注册登记;实行工商专管员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文明、规范;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培育、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及省、市著名商标工作,指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等。
  (二)建立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所有相关内设机构为成员单位。凡涉及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及处置投诉举报等重大事项的,由市局分管外资的副局长确定启动联席会议机制予以解决;特别重大的,由分管外资副局长确定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属地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对外商投资企业要分层分类管理。区(市)县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四川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的实际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实行分类监管。
  (四)区(市)县局及辖区工商所,要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全面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市局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局及辖区工商所的信息采集要力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采集的原始信息要与登记核准信息进行甄别,去伪存真。同时,要随着企业的不断变化,及时地补充、更新,保证信息资料的时效性,充分体现企业的动态发展状况。
  (五)区(市)县局要按照要求,确定具体承办部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将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各局应当配备外资协理员、工商所外资专管员,协理员和专管员要主动加强与企业联络员的工作联系,要熟练运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市局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局及辖区工商所,要严格依据职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相关纪律要求,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有关人员将按规定追究工作责任。已获总局授权的高新局、龙泉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各自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局2003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成工商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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