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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工商办[2010]16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9-9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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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局、分局,各处、室、协会办、中心:
  为进一步增强全局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三乱”,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减负办[2010]7号)精神,结合《市减负办关于2010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成减负办[2010]5号)要求,市局决定近期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一次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企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治理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举措,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探索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治理重点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1.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对已明确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未列入《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2009年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计财、纪检、法制等部门要继续做好“三取消、一不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执收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信息中心在对外开展工商信息咨询服务及收费时,要切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贯彻好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严格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将其服务内容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事项的前置条件或必经环节搞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将收费审批文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企业等被服务对象进行公示,不断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行为的整治,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的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清理整顿。
  (二)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清理和纠正系统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的;在办理企业登记和年检业务过程中,强行搭车收费、搭车订报刊或者强迫企业接受服务的;在日常市场网格巡查中,变相向监管对象征收“市管费”、“个管费”的;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企业捐赠、捐献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及时地进行清理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控制对企业“三检”行为。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坚决撤销那些脱离实际、对推动工作没有积极作用的项目,在切实加强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规范管理基础上,不得面向社会和企业擅自新增或变相开展其他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的规定,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凡不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一律不得检查。同时,市场监管、消保维权、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对内容重复或时间冲突的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进行充分协调,能够合并的,应进行合并;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实施联合检查。消保维权、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举报案件投诉信息和罚没财物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被监测人检验检测费用,其所需检验检测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按相关规定合法进行提取和处理。
  (四)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认真落实从中央到省、市应对金融危机和支持我市企业“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继出台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缓政策,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精神,把工作的重点转到服务上来,加大相关扶持政策,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完善相关服务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和便利,不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局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成果,大力抓好系统内部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把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的“六项禁令”和“八个严禁一个必须”作为全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重点,不断促进全局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能力,全面提升系统内部工作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平台。
  (六)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路子。一方面,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的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方便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通过整合、并联、下放、取消、上网等措施,不断优化涉企业务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9月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9月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科学筹划,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在部门、人员、职责、内容、目标、要求等方面上做到“六明确”,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10月上旬—10月20日前)。要全面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得到切实贯彻落实;要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对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清理纠正。
  (三)检查整改(10月21日—10月底)。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要对本系统范围内组织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查漏补缺,对发现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总结报告(11月1日—11月10日前)。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通过“金信工程”OA系统个人邮箱报至市局市场处(联系人:郭利福;联系电话:85394493)。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开展企业减负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有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让企业满意。
  (二)落实部门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各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有关规定,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作为企业减负工作的重点,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认真做好企业负担调查分析工作,针对不同性质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尤其注重探索解决导致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改进的措施方法,实现标本兼治。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以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单位及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发现有损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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