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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7-12
实施时间: 2017-7-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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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更加系统、科学的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诚信建设情况,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在征求行约管委会委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对《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请安排专人认真填写《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数据采集表》,并与7月20日前将表格纸质和电子版上报我会。
  联系人:朱传红、阿力木 电话:0991-2849024、2849047
  邮箱:455621204@
  附件1:《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2: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数据采集表
  2017年7月12日
  附件1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系统、科学的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诚信建设情况,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负责组织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全疆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事务所在新疆设立的分所。总所在新疆的分所应并入总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经批准在新疆设立的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事务所在新疆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上一年年末新设立,且未发生业务的;
  (六)新疆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于每年5月30日前,填写新疆注协制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新疆注协审核。注协将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综合评价得分的相关信息,将在新疆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新疆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全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告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
  第七条 新疆注协秘书处负责审核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
  第八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年6月份,新疆注协在协会网站和协会杂志上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党建评比、处罚和惩戒指标等五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新疆注协、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在中注协管理系统中认定的事务所人员数据。
  (三)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截至评价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1.业务收入呈正增长。事务所业务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呈正增长的加3分。且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均值的加2分。
  2.报告平均收费。事务所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含其他鉴证)、管理咨询类报告平均收费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每项加3分。累计不超过6分。
  报告平均收费。指事务所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表中某类业务收入除以对应的业务数量,并与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校验。
  3.凡成立独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3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加2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加1分;成立团组织的得2分。累计不超过6分。
  4.专业文章。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加2分;在行业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6分。
  全国性刊物,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中国会计报》;行业期刊,指《新疆注册会计师》期刊。
  5.参政议政。有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的,1人加6分;有自治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1人加4分;有县、市、地州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
  6.专家。有自治区级以上政府聘请为专家的,1人加3分;有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聘请为专家的,1人加2分;有县、市、地州级政府组成部门聘请的专家,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6分。专家指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颁发聘书或相关文件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7.高端人才。中注协领军人才、资深会员,1人加2分。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8.奖励(或表彰)。获自治区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事务所1项加3分,人员1项加2分;受到自治区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的奖励,事务所1项加2分,人员1项加1分;获县、市、地州区级政府组成部门、新疆注协的奖励,事务所1项加1分,人员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6分。
  9.行业贡献。参加行业课题研究、专项调查、执业质量检查、专项评审,加1分/人·次;担任行业理事、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事务所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
  10. 新业务领域有所突破,起到引领作用。入驻会计示范基地、加入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等的事务所,1项加3分,累计不超过6分;
  11.人才培养。建立高校实习基地的事务所,每年实习人员不低于10人,事务所加2分;在事务所工作,并在考评年度通过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的,加2分/人·次,累计不超过6分。
  12.社会授课。注册会计师对政府组成部门、高等院校、行业授课的,加1分/人·次。累计不超过6分。
  13.建立独立门户网站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加3分,建立网页的加2分;使用审计软件的加1分。
  14.公益活动。参加行业组织社会公益事业和慰问全疆各级机关开展的“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的,1次加2分;事务所自行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1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6分。
  (四)党建评比得分指标。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基本合格加3分,不合格的扣减5分。
  (五)处罚和惩戒指标。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1.在评价年度前一年执业机构因执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1次减6分,警告1次减4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次减5分,通报批评1次减4分,训诫1次减3分;提示信息1条减1分。
  2.评价年度前一年执业机构中执业人员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1人减5分,暂停执业1人减4分,警告1人减3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人减4分,通报批评1人减3分,训诫1人减2分;提示信息1条减1分。
  3.报送行业自律检查、会费缴纳、任职资格检查、注册、转所、股东资格审核、行业党建、团建等相关基础资料时,提供虚假和误导性资料,事务所减5分/次。
  4.未按协会相关文件要求报送资料、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等不配合协会工作等,事务所减2分/次。
  5.注册会计师未完成继续教育,事务所减1分/人·次。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党建评比加分值–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得分=参加评价的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参加评价的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业务收入/参加评价的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业务收入得分/所有事务所业务收入得分最高分×权重(55)
  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中位数+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
  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得分/所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得分最高分)×5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中位数+注册会计师人数中位数×[(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中位数)的自然对数]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所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最高分)×5
  (三)综合评价质量得分=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得分之和中位数+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得分之和中位数×[(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得分/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得分之和中位数)的自然对数]
  综合评价质量得分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得分/所有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得分最高分)×35
  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按照不同项目的分值汇总计算。
  (四)收入为零的,综合评价总分为零,并在综合排名中排到最后列示。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全部排名结果在行业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收入规模、执业人员数、加减分等。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新疆注协秘书处完成对评价数据的收集、审核,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建立与行业服务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新会协[201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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