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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非税[2016]2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9-27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矿产资源补偿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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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配合推进我区矿产资源税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改革使用税率和换算比选矿比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4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将自治区已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铁矿、金矿等55个资源税品目(具体见附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为零。
  特此通知。
  附件:资源税品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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