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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字[2018]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3-7
实施时间: 2018-3-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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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在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系统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汇总编制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部门(单位)保留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53项。本通知下发后,省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山东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相关附件:
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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