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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字[2018]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6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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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引导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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