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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地税代征规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社字[2016]100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6-13
实施时间: 2016-6-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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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
  2015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六部门《关于地税代征规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346号)下发后,各地在操作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残疾人联合会、省总工会共同研究,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地税代征票据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 、地税机关代征的规费(社保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收入缴存国库后,发生误征、多征等情况需要退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填制《基金规费退(抵)费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第二联、第三联退款国库作账;第一联、第四联、第五联国库盖章后统    一退地税征收机关(其中:第四联作社保等相关部门记账凭证)作会计凭证和管理资料。并提供原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经同级社保、残联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送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国库)办理退付。
  二、缴费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费款后,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第一联交缴费人作缴费凭证;第二联税务机关备查;第三联社保等相关部门作记账凭证。
  三、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仍按照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下发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2014]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今后由地税机关代征的所有收费项目所使用的票据及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社字[2005]1185号)、《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149号)等文件规定中所涉及的票据均使用税收票据,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执行,各级规费主管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和认可。
  五、《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149号)文件中规定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退费申请表》、《青海省()保险费收入退还书》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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