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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7]29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7-10-20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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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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