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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预[2017]3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21
实施时间: 2017-6-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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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厦门不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1日
  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如下:
  (一)积极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三)促进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预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主动、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等。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内容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均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须同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十条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一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在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
  第十四条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六张报表: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
  (六)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同时公开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包括预算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分项金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四张报表: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表;
  (二)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三)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
  (四)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两张报表: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两张报表: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第十八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公开。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整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其中:举借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五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二十二条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二十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是指各部门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采购”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情况和年度政府采购总体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是指各部门单位要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方式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栏目,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预决算,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
  第二十八条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的,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应当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第八章 预决算公开舆情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的舆情管理,对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及时收集梳理,认真研究处理,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规范预决算公开格式,统一预决算公开口径,制作公开模板,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2017年预决算公开模板详见附件,以后年度模板视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后另行印发。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逐步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推进厉行节约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清理与预算公开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统计工作机制,畅通自下而上统计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推进和规范预决算公开的整体工作情况,包括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主要成果、主要成效、今后工作的打算,以及对推进预决算公开和统计的合理化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社会公众评价等7个考核指标,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九条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可当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7年度预决算公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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