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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4-13
实施时间: 2017-4-1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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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密组织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工作
  (一)换证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持有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尚未更换新版证书的机构。
  (二)换证时间
  此次换证工作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旧版证书于2017年7月1日作废。
  二、认真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安徽省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均须完成年度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业务督导。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按时上报材料。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于7月底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章辉,联系电话:0551-68150524。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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